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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簽證

                                                   一、財務簽證

 1.依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就客戶之財務報表是否

     依一般公認會計準則編製實施查核,並就查核結果提出查核報告書。
 
2.提供閱讀報表者,該公司之股東及董事、政府機構、金融機構及債權人等之參

    考。



                                                          、適用財務簽證類型

 1.為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法

   相關法令規定
 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

(目前經濟部規定為三仟萬元),
其財務報表除公營事業外,

須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
 3.融資簽證  借款授信額度達特定金額以上,銀行要求提供會計師簽證報

  告為財務狀況評估依據。
 4.公開發行公司

    財務簽證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公開發行公司簽證及

 證券交易法第63條之證券商財務簽證。
 5.學校機關
   
    財務簽證

 依私立學校法第64條規定,高中以上私立學校之財務報表應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6.客戶委託

    之項目簽證

 例如投資評估、工程投標等 

三、法規依據

 ●公司法第20條
 1.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

    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2.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
;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

   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3.第一項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4.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各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鍰;妨礙、拒絕或規避前項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

 
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以上應財務簽證之規定
 經濟部90年12月12日經(90)商09002262150號函。依據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達

  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
者,其財務報表,應
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銀行借款達新台幣3,000萬以上應財務簽證之規定
 營利事業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總授信歸戶金額(授信種類包括一般放款、遠期信

  用狀及保證款項,並包括申請中金額在內)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其
財務報表

  應先經會計師簽證
。此規定自70年4月1日起分段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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