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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之稅額計算規定
百川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新竹所   2009-09-25 13:31:54 作者:百川財經客服中心 來源: 文字大小:[][][]

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之稅額計算規定 

日期文號:財政部98.9.14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 第十五條 

   
主旨:
     
一、夫妻分居,如已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
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其歸戶合併後
全部應納稅額(T),
經申請分別開單者准依下列方式計算夫妻各自應分攤之應納
稅額(T1、T2),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一)夫妻分別申報之扶養親屬無重複者,依夫妻各按單身身分分別申報之綜合
    所得總額(Y1、Y2),依法減除列報之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分別
    核算夫之應納稅額(t1)及妻之應納稅額(t2);夫妻分別申報之扶養親
    屬有重複者,應先分別剔除重複申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後
,再依前述規定
    分別核算夫之應納稅額(t1)及妻之應納稅額(t2)。

(二)以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 (T),按夫之應納稅額(t1)占夫及妻應納稅
    額合計數(t1+ t2)比例計算夫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1=T×t1÷(t1+t2)】
    ,並按妻之應納稅額(t2)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t1+t2)比例計算
    妻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2=T×t2÷(t1+ t2)】

二、本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自即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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