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導航
稅法釋令  (52)
即時新聞  (31)
公告新知  (16)
最新文章
營業稅進貨事實之真實應由申報扣抵之納稅義務人負舉證責任
百川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新竹所   2009-10-02 11:56:45 作者:百川財經客服中心 來源: 文字大小:[][][]
  類別  稅務新聞-營業稅
  主題

 
營業稅進貨事實之真實應由申報扣抵之納稅義務人負舉證責任

  內容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及第33條規定,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統一發票,作為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時,就該進項稅額之存在負舉證責任。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無進貨事實卻取具乙公司與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外,並處7倍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與乙、丙公司確有實質交易,雖大多以現金方式為交易,然部分交易確實透過公司銀行帳戶轉帳匯款,並已提出進貨簽收單、付款紀錄、貨款支付明細表及採購合約影本等供核不得僅憑價金給付大部分為現金交易方式,即率斷論定無進貨事實云云,申經該局復查決定,除罰鍰部分依修正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裁罰倍數改處漏稅額5倍罰鍰原補徵營業稅額部分仍續予維持。甲公司仍表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甲公司猶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日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略以,稅法上客觀舉證責任,進項稅額涉及稅捐債權之成立,計算營業人實際應納稅額時,列為計算之減項,屬稅捐債務之消滅事實,故有關進項稅額之存在應由主張扣抵之納稅義務人負舉證責任,其必須證明「進貨事實」之真實性,又有關真實之交易及交易之書面資料,係由甲公司作成,交易之對象甲公司知之最詳,交易之書面資料又完全由其所掌握,基於「證據資料掌握」與「舉證便利」等因素對舉證責任分配法則之影響,甲公司應就證據資料蒐集及詮釋負擔部分協力義務,此為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意旨所闡明;是甲公司未能證明確有支付進項稅額予實際銷貨之營業人,其虛報進項稅額,已構成逃漏稅,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交易時除應取具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及保存交易、付款之完整憑證單據申報扣抵之同時須負擔租稅協力義務即證明「進貨事實」之真實性,避免因舉證不全而遭補稅處罰

 

最新消息 常見問題 相關網站

      竹東所  服務熱線:03-5962932    傳真:03-5953698  地址:310 新竹縣竹東鎮榮樂街16號

      竹北所  服務熱線:03-6578116    傳真:03-6578126  地址:302 新竹縣竹北市復興一街251號8樓-2

    

Copyright © 2009 百川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新竹所 版權所有www.praesto-accounting.com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