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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規定
百川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新竹所   2009-10-06 10:48:00 作者:百川財經客服中心 來源: 文字大小:[][][]
  類別  稅務新聞-綜合所得稅
  主題   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屬其他所得
  內容

    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屬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林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取自○○公司贈與之股票,經本局查獲,歸課綜合所得稅。林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公司股票每股股價不及10元,依面額10元計算與實際情形不符,經本局查明,該公司以無償方式轉讓原有持股,未能提示資金流程等相關文件,國稅局按移轉當日○○公司每股淨值計算贈與金額,原核定其他所得,並無不合,遂駁回林君之申請。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有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應列報當年度其他所得,以免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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