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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稅款延期繳納之規定
百川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新竹所   2009-10-12 15:36:23 作者:百川財經客服中心 來源: 文字大小:[][][]
  類別  稅務新聞-營利事業所得稅
  主題   暫繳稅款延期繳納之規定
  內容

    營利事業於97年9月至12月或98年1月至4月營業收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減少30%以上,其繳納98年度暫繳稅款如有困難者,得自98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並以1次為限,延期繳納稅款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且其末日不得逾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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