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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百川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新竹所   2010-01-08 17:26:35 作者: 來源: 文字大小:[][][]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一、依據(兼1)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兼營營業人的定義(兼2)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
     應稅(含零稅率)+免稅(含股利收入)銷售額者依兼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者
     應稅(含零稅率)+特種稅率銷售額者
三、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至小數點二位,以下完全捨去
   兼3)免稅銷售淨額+特種稅率銷售淨額-(土地+政府債券+證券)/
     應稅銷售淨額(含零稅率)+免稅銷售淨額+特種稅率銷售淨額-(土地+政府債券+證券)

  銷售淨額=銷售總額-銷貨退回或折讓
   
四、計算方法
(一)比例扣抵法
(二)直接扣抵法(兼8-1)
1.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
2.條件(同時具備)
 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逃漏稅
 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
3.營業未滿三年,如符合上開二條件,准予申請適用直接扣抵法
(財政部84.3.15台財稅841612272號函)
4.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5.帳簿上應明確記載(兼8-2):
將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購買國外勞務之用途,區分為下列三種:
 專供應稅營業用[即經營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應稅(含零稅率)營業用]
 專供免稅營業用[即經營免稅及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營業用]
 供前二項共同使用
6.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之情形:
 經營製造業者
 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十億元者
 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二千萬元者。
7.主管稽徵機關得廢止採用之情形:未依規定計算扣抵及應納稅額,致短漏報應納稅額情節重大或發生其他重大逃漏稅。經廢止後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8.原經准總機構合併總繳並採直接扣抵法者,嗣後改採分繳,仍准續用直接扣抵法(財政部88.3.4台財稅第881901218號函)
9.自核准之月份起開始適用,並於次期15日內申報該期銷售額時按直接扣抵法(財政部84.12.6台財稅第841660730號函)
(例:准自92年3月起採直接扣抵法,則於92年5月15日前報繳92年3-4月營業稅時按直接扣抵法計算)
五、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計算
(一)比例扣抵法(兼4)
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1-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 購買國外勞務外勞務(兼6)
應納稅額=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二)直接扣抵法(兼8-2)
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項稅額-專供免稅營業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共同使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 購買國外勞務外勞務
應納稅額=(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之給付額×徵收率)+(共同使用勞務之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六、年終調整(兼6、8-2)
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額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例:98年11-12月期
(一)比例扣抵法
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1-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 購買國外勞務外勞務
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勞務給付額×徵收率×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當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
(二)直接扣抵法(兼8-2)
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項稅額-當年度專供免稅營業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共同使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 購買國外勞務外勞務
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給付額+當年度購買共同使用勞務給付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徵收率-當年度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
七、年終免予調整之情形(併入次年)
1.年度實際營業未滿九個月(兼7)
2.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九個月
(財政部82.11.18台財稅第821501539號函、財政部85.4.15台財稅第851901914號函)
八、應辦年中特殊調整之時機
1.全年兼營期間滿九個月之當年度最後一期(兼7)
2.年度中放棄適用免稅之前一期(財政部85.8.29台財稅第851915516號函)
3.年度變更扣抵法之前一期
4.年度改為合併總繳或撤銷總繳之前一期
5.註銷登記之當期(兼8)
6.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者,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兼8-1)
九、其他特殊規定
1.非年度新設立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九個月者,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者,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已滿九個月,均應依年終調整辦理(財政部89.7.29台財稅第890455162號函)
2.非曆年制者得報備依其會計年度(財政部88.1.28台財稅第881895463號函)

十、兼營投資營業人年度股利收入計算(財政部78.5.22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
1.現金股利(含股東紅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
2.兩稅合一實施後,股利收入以淨額計
(財政部91.10.21台財稅第0910456083號函)
3.國外轉投資股利應予計入
4.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不含在內
5.於所得給付年度之調整當期申報
6.但因改採直接扣抵法而調整者免予計入,併入年終或次年調整時申報(財政部91.5.15台財稅第091045284號函)
7.大法官釋字第397號解釋
營利事業投資所得之股利非課稅範圍(財政部76.4.4台財稅第7558067號函)
專營投資公司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財政部77.9.1台財稅第770118670號函)
專營證券投資業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退還(財政部79.4.18台財稅第790625021號函)
十一、罰則
1.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2.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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