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折價收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以外之無追索權應收帳款,開立統一發票事宜。
日期文號:財政部98年8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800386610號法律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三十二 條
主旨: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 折價收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以外之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應於轉售 該筆應收帳款取得價款或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原始購買價格時, 按其差額認列利息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票,其收執聯由開立人 自行留存備查。
二、本部85年5月2日台財稅第851905499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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