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依勞退條例第13條第1項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全數列費用。
日期文號:財政部98.6.3台財稅字第09700622360號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第 三十三 條 關係法令: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
主旨: 一、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營利事業依該條例第13條第1項 規定,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於該條例施行後5年內, 採一次足額或分年足額等方式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該事業勞工 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之金融 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二、本部94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3590號令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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