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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度或以後年度獲配股票股利之成本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 |
百川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新竹所 2009-09-09 10:37:25 作者:百川財經客服中心 來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
94年度或以後年度獲配股票股利之成本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 日期文號:財政部98.5.27台財稅字第09800041000號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 第四條之一,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七條 關係法令:所得稅法 第四十二條,所得稅法 第六十六條之九 主旨: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於94年度或以後年度 獲配之股票股利,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註記股數增加,並按收到 股票股利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嗣該類 股票出售,於計算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益時,其成 本應依前開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認定;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 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 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