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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課徵營業稅規定
百川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新竹所   2009-09-09 10:36:38 作者:百川財經客服中心 來源: 文字大小:[][][]
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課徵營業稅規定。 
 
日期文號:財政部98.5.22台財稅字第09804529880號
法律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二十一條 
  
主旨:
     國內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其所收取之
手續費
     收入
,如國內證券商與委託人間訂有代收轉付合約者,按扣除轉
     付國外手續費後之差額,報繳2%營業稅
。至前開國內證券商代收
     轉付國外之手續費,其委託人如屬國內投資人者,該委託人應依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惟前開國內證券
     商得代為報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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