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海、空運業者在臺灣地區經營運輸業務之課稅規定
日期文號:財政部98.1.21台財稅字第09704567240號 法律依據: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 關係法令:所得稅法 第 二十四 條
主旨: 大陸地區海運業者或空運業者在臺灣地區經營兩岸運輸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按其在臺灣地區承運客貨營業收入之10%為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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