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九十七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日期文號:財政部98.1.20台財稅字第09804502051號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 第 十四 條第一項六款(類) 主旨: 核定「九十七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一、有賦額土地:不論種植何種作物,其自力耕作收入, 均按賦額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 (一)自耕部分: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二)承耕部分(包括三七五租金) :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二、無賦額土地:農業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 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三、漁獲:養魚、養蝦、養鰻、捕魚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 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四、林產:林產收入(包括木材、薪材、竹材),按調查之資料 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五、畜牧:各種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養豬、生乳、蛋雞、 肉雞、種雞、蛋鴨、種鴨、肉鴨、養蠶、鹿茸、乳鴿) ,均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 百分之一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