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 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1.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 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2. 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3. 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 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 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
4.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 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5. 不屬於以上4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 臺幣1億元以上者。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委託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者,稽徵機關 應對其申報案件加強查核。 (所得稅法第102條)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2條、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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